11月29日讯北京市教委、北京市人社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北京市市监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两份通知。
[tag_posts post_type=”course” tag=”13″ count=”4″]《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分类登记办法》)的重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两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方法,二是针对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后的处理办法,如对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出资者的补偿方法。
《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筹备设立、正式设立两个阶段,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 值得注意的是,《监督管理办法》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纳入监督范围
- 提出存在办学条件不达标、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以及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
- 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形的
- 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现有民办校“三年三批次”,一年内完成登记
1.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
民办学校总体可以分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两类,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又可以细分成两小类,一类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一类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三种不同的民办学校在登记时均有不同的审批部门。
《分类登记办法》提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批准设立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批准设立后,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
未取得上述合法凭证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相应名义开展活动。
同时,《分类登记办法》提出,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办理学校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学校名称在保留期(6个月)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正式批准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重新报批。
2.现有民办学校的选择
《分类登记办法》提出,现有民办学校在完成分类登记之前,按现状继续办学。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或奖励遵循下列原则:补偿或奖励数额不应超过2017年8月31日时学校法人名下的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社会捐赠资产之后的数额的30%,其中出资者已获得合理回报的,应再做相应扣除;2017年9月1日以后出资者的投入和新增办学积累不再作为补偿或奖励的参考依据。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市、区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学校在清算、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过程中,可继续办学。
针对现有不同学段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提出,实施学前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2019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实施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学校,原则上应在2020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原则上应在2021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在审批机关收到学校书面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1年内完成分类登记。
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监督管理办法》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筹备设立、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正式设立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经批准筹备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备设立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备设立批复文件自然废止。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审批权限上,《监督管理办法》提出,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市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实施除义务教育之外的中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监督管理办法》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作出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在招生前30天向社会公示。学费标准调整时,新入学学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生按照入学时招生简章、入学协议等方式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入学时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buy_visible product_id=”1045″]值得注意的是,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被纳入监督范围。《监督管理办法》提出,存在办学条件不达标、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以及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形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buy_visible]发布者:老王,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u148.cn/1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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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登记办法》提出,现有民办学校在完成分类登记之前,按现状继续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