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下发《关于明确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其中包括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冠以“全国”、“全球”等字样、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老师、冠名“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总面积不得小于1500平方米等方面。
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应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用教材应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涉及引进教材,应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有关规定。
不得冠以“全国”、“全球”等字样
《通知》中明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名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老师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中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其中,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手续和资格认定证件。
冠名“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总面积不得小于1500平方米
凡是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1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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