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通知明确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
其中,通知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字号不得与本市区域内已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与终止或停用不满五年的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其名称由以下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名(校外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办学内容关键词+机构类型。、
对于办学资金,通知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农村贫困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办学经费来源稳定,能够保障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对于办学场地,通知明确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在教师方面,通知要求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应具有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课程方面,通知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及课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课程标准,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选用教材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校外培训不得布置学科类作业。
在时间安排上,通知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学生所在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利用晚间举办培训的,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
在收费上,通知表示收费时段应与培训时间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在学生缴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学生未完成的培训课程,要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费。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到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办学内容、学习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真实准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和夸大培训效果诱导中小学生参加培训,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其招生对象、培训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主动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发布者:老王,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u148.cn/14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