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温州市实际,《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本次温州民办教育修订将原温州民办教育“1+14”文件调整为“1+9”文件,包括1个主文件和9个子文件。
建立健全办学机制
要建立分类管理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选择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
落实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和分类收费政策。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内,与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
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开放教育投资、供给领域,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不同投资、不同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扩大优质民办教育资源。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政策推介和引资力度,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优质的国际化学校,大力推进与国际知名院校合作。(十四)推进民办学校内涵发展。各地要完善规划和评估评价标准,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明确办学定位,引导民办学校走内涵发展之路,推动民办教育优质发展。民办学校要以提高质量为目标,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和育人模式,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管理,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形成学校办学特色,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教育新需求。
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健全民办学校教师师德建设机制,完善师德规范,引导教师争做“四有”好教师,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另外健全教师双向流动机制。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机制,逐步打通全日制公办、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渠道,促进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
加大财政支持和要素保障力度
要优化财政扶持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有关资金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确保省财政民办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全额用于民办教育。同时设立民办教育基金会,市本级设立温州市民办教育基金会,接受民办学校退出和转设的剩余社会资产,市财政按一定配比确保设立“温州市民办教育基金会”。
要加大对民办学校师生培训培养补助力度。落实全市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机制。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规范民办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民办中小学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要配足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专任教师,确保体育、艺术、心理健康等师资力量。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课程改革要求,规范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民办学校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收费,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制定并实施民办学校信息公开与信用管理办法,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符合温州实际的民办学校办学水平星级评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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